世界知識産權交易四大新型模式
原標題:構建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建設新模式
《“十三五”國家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》提出要“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”,而打造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及類似機構,就是加強知識産權運用的基礎工作之一。在這一進程中,一些地方面臨著知識産權管理體制多頭分散、交易機制相對單一、體量能級還不夠充分等問題,需要參照國外及先進地區的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建設經驗,按照專業化、市場化、國際化發展思路,進一步提升地方知識産權交易中心的規模和能級。
從世界範圍看,根據標的物標准化的不同模式,可以把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分爲能級逐次提升的四種類型。
**種是信息平台模式。其主要職能是促進交易雙方信息匹配,提供從發明創造到商業化的一站式服務,包括信息發布、知識産權認證、技術推廣、商業化補助、會場展示、教育培訓等。新加坡知識産權交易市場、中國香港技術交易所等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,其特點是政府支持、風險較小,提供的服務屬于交易中心的底層功能,尚未實現知識産權的證券化。
第二種是合同許可模式。權利人許可授權專利需求方使用知識産權的標的物,但不轉讓標的物所有權。交易中心和權利人就許可費或知識産權應用提成(債權)達成分成協議。權利人還能對知識産權進一步加以改良或應用,或通過專利池機制,持續發揮知識産權尤其是防禦性技術的潛在價值。
第三種是衍生公司模式。交易中心向權利人或合作夥伴提供投資資金,共同成立新公司,並獲取相應股份。這種模式往往與高校的技術轉移中心聯系密切,新成立的公司還可以到三板或創業板上市融資。
第四種是權益融資模式。權利人將標的物獨占許可給交易中心,通過交易中心或其下屬公司,設計形成標准化的知識産權單位許可權,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在一級市場上吸引投資者(風投),過程與首次公開募股有些類似。同時,允許多余額度的單位許可權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。
要想破解知識産權交易中規模與風險的“魔咒”,既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,避免冒進擴張或低水平重複建設,也要積極通過資本運作,提升交易規模和能級。
這是國家知識産權報的關鍵描述,對于我們類證券化交易模式予以權威發布
